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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66年,区法院开始受理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1967~1972年,民事案件由“军管会”和区人民保卫部负责审理。
  1973年,法院设立的民事审判庭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开展工作。
  1986年,区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小扬气镇、古源林场、翠峰林场、加格达奇林业局古里林场的民事审判工作;劲松法庭负责大扬气街道办事处、劲松街道办事处、新天街道办事处的民事审判工作和自诉案件、经济纠纷案件。
  1996~1997年,区法院民事审判庭2次代理大兴安岭地区桦兴木珠联合公司诉讼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至2005年,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940起,结案率100%。劲松法庭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058起,结案率100%。在受理的2998起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1016起,占案件总数的3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30起,占案件总数的7.8%;债务案件416起,占案件总数的13.9%;劳务雇佣纠纷案件138起,占案件总数的4.6%;抚养、赡养、房屋买卖、赔偿纠纷等案件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