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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十六篇 人事劳动

第一章 人事

第一节 机构


  1965年3月,松岭林业公司党委政治部下设干部部,设部长1人、干事2人,负责全公司干部管理和编制工作。
  1967年12月,松岭区(林业公司)革命委员会下设干部组,负责管理一般干部和区(林业公司)干部编制工作;组织组负责管理科级和股级干部。
  1970年6月,随着国家编制委员会撤销,区(林业公司)编制工作中止。
  1973年9月,成立人事监察科,负责管理区(局)一般干部工作。
  1978年,成立区编制委员会,由区委书记、革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担任主任和副主任,成员由区委组织部、人事监察科、劳动科、计划科、财务科的主要领导组成。
  1981年7月,人事监察科隶属区政府领导,职能人员6人,其中,设科长、副科长各1人。其职责是协助区委组织部做好拟任命干部的考核、培养和选拔工作,办理报请区政府和大兴安岭行署批准任命干部的工作和草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材料、报告;根据批准任免名单,起草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任免通知,填发任命书。
  1982年5月,调整区编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由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5人。
  1987年,区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副科级主任1人,主持全区编制管理的常务工作,办公室与人事监察科合署办公。10月,成立区行政监察局,将干部的行政监察及违纪处理业务移交给监察局。
  1989年,编委会办公室增配1名专职副主任,负责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1990年9月,区(局)在各乡镇(林场)分别配备1名专(兼)职的人事干事,负责干部管理、干部教育、职称改革、编制管理、吸收录用干部和目标责任制等项工作。
  1991年10月,人事监察科更名为人事局,编委办与人事局合署办公。
  1996年5月,松岭区实行党政机构改革,人事局和劳动局合并为人事劳动局,编制24人,其中,核定政府行政编制12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4人(其中1人兼编委会办公室主任)。编制委员会更名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其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人事劳动局合署办公。
  1999年7月,区(局)人事劳动局与区委组织部合并,成立组织人事部,保留人事局牌子。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组织人事部合署办公。
  2001年9月,松岭区人才中心成立,为区直副科级事业单位,与区人事局合署办公。
  2002年3月,区(局)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人事局核定政府行政编制8人、林业行政编制1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人事局合署办公。人事局下设人才中心,被授权承担行政职能,制定人才管理措施,提供人才信息服务,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及流动人员、聘用制干部档案管理,人事代理业务。
  2005年,人事局与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人事局编制9人,机构编制委员会编制2人。所属事业单位人才中心,编制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