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奖惩仲裁
第三节 劳动奖惩仲裁
1973年3月,松岭区(林业公司)召开首届劳动模范代表大会,按《劳动竞赛方案》奖励劳动模范227人,先进工作者36人,劳模标兵9人。
1978年,区(局)开始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按2%的比例提取职工奖励基金。
1982年4月,区(局)的职工奖惩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983年,职工奖励基金改从企业留利中提取。10月,在区(局)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松岭区(局)《职工奖励实施细则》和《对违纪职工的处理意见》。《职工奖励实施细则》明确对职工奖励有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等形式。《对违纪职工的处理意见》明确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职工,则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在依法惩处的同时,予以开除;处分的形式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同年,区(局)对所属的12个基层单位中26名长期离岗不归的职工做出严肃处理;同时,开除违纪职工8人。
1986年7月,区(局)依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
1988年,辞退违纪职工2人。对触犯刑律的职工,除依法惩处外,予以开除。
1994年5月,成立由7人组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委员会在劳动科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专职仲裁员2人,负责日常工作。
2003年,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起,其中,工伤争议案件2起,要求兑现伤残补助金的争议案件1起。
2005年,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4起,其中,退休金问题的争议案件1起,工资争议的案件1起,工伤争议的案件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