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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社会保障

第五节 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险

  1986年,松岭区(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只限于林业企业合同制工人,全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128人。
  1989年,全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1002人。
  1991年,养老保险范围不局限于林业企业合同制工人,区(局)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人数10903人。同年,另有5家外驻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其中,建设银行固定职工19人、合同制工人9人;工商银行固定职工89人、合同制工人9人;保险公司固定职工13人;供电所固定职工93人、合同制工人14人;粮食局固定职工180人、合同制工人58人。
  1992年,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由社会保险事业局专项负责。
  1993年1月1日,区(局)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人数7936人。
  1994年,区(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扩展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和从业青年,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1月,区(局)固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人数6139人。同年,外驻单位保险公司和工商银行由于垂直管理系统统筹,退出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截至年末,全区(局)离退休人数达到2077人,其中,离休59人,退休2018人。退休养老保险金发放累计达到811.19万元。
  1995年1月,全区(局)统筹户数4家,即林业局、粮食局、供电所、松岭建设银行。6月,供电所由于系统统筹退出。全区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人数9041人,其中,林业局8770人,粮食局219人,建设银行52人。全年养老金收入1163.32万元,养老金发放926.49万元。
  1996年1月1日,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缴费管理体制,养老保险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费。
  1997年,改变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按照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分为“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养老金的收缴统一为一个比例提取(单基数单比例)。全年区(局)参保单位76个。
  1998年,全区(局)参保单位82个。
  2000年,全区(局)参保单位120个。
  2004年,实施全国统一制度计发养老金,养老金计算方法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四项。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8%缴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2%缴费。
  2005年,职工养老保险仍执行《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区(局)参保单位96个。

  二、医疗保险

  1965~1983年,林业职工实行直接医疗免费制度,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在医疗机构直接用免费处方就医用药。职工供养的家属,患病所发生的治疗、住院、药品等医疗费,直接按半价核销。
  1984年7月,进行医疗费用改革,全区卫生系统人、财、物统一由卫生科管理,职工门诊医药费按每人每月3元发放到林业职工个人,发生的门诊医药费不再核销,住院医药费100%核销。各医疗单位实行医疗本(本上有职工照片、院所公章)、病历袋挂号就诊制度,职工家属实行按零售药价计价收费,持收据按规定到有关财务部门核销。
  1986年,全区林业职工及家属医药费由卫生科管理,职工不再发放3元/月门诊费用。门诊就诊,医疗机构收取10%费用,其余90%直接核销,住院费100%核销。
  1988年,医疗单位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医药费实行承包责任制,即区医院每年60万元、古源卫生所8万元、大扬气卫生所8万元、劲松卫生所12万元、新天卫生所6万元。承包后的医药指标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同时,各医疗单位在不突破医药费总额的前提下,视结余额度,年终一次性奖励0.2万元~2万元。
  1990年,对各医疗单位实行业务目标承包制,业务、经济、医疗质量、服务态度、院容院貌、医疗秩序、医院管理等核定指标,年终考核。医药费由卫生科管理核销,重新规定医疗费核销范围、核销标准、核销对象。卫生科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患者转院审批、医药费审核和核销工作。对公费医疗的职工按档次确定医药费核销标准,工龄10年以下的核销70%,11~20年的核销75%,21~30年的核销80%,30年以上的核销85%;高级工程师核销90%;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核销100%。职工就诊一律用现金支付医药费和住院费,并按规定填写医药费报销单,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后,统一交区公费医疗办审核报销。同时规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异地居住的)在全民所有制医疗单位医治疾病的费用,按规定核销手术费、药费的50%;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工资15%左右的工资性补贴,其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就医费用中的挂号费、医疗证工本费、就医路费、会诊费、住院陪护费、咨询费、住院期间的治安费不予核销,不符合劳保医疗规定的自费药品、保健药品和职工、家属自主购买的药品不予核销。
  1993年,撤销卫生局财务,公费医疗管理由林业局财务科统一管理。
  1996年3月,区(局)印发《松岭区关于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方案》,建立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企业和个人都能承受的管理新模式,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职工医疗保险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7%缴费,职工个人按年工资总额的1%缴费。职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金用于支付职工及家属门诊医药费用,节余归己、超支自负。住院患者医疗费用由统筹医疗基金核销,标准为1000元以下核销60%,3000元以下核销65%,5000元以下核销70%,10000元以下核销75%,超万元核销80%。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住院医药费,只核销药费及手术费的50%。同年,卫生局再度成立财务室,负责全区药费核销管理工作。
  1997年5月,区政府、林业局印发《松岭区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50%划入个人账户,其余50%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大病医疗。职工个人缴纳的年工资总额的1%医疗保险金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6%医疗保险金按不同比例计入个人账户,45岁以下职工按1:2,45岁以上职工按1:3,一并进入个人医疗账户。职工就医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及住院医疗费,首先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职工在个人医疗账户之外自付的医疗费,按年度计算,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收入的5%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共分三个档次,5000元以下核销70%、5000元到10000元以下核销75%、超过10000元的核销80%。同年,为全区参加医疗保险职工发放职工医疗保险证。
  1999年,医疗保险业务从卫生局成建制划归劳动局,成立区医疗保险局。对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承担建立新型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负责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医疗保险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医疗保险局制定基本的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医药费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等办法。落实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新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工作。同年,区政府、林业局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6%医疗保险金,80%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0%划入个人账户。
  2000年,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除铁路、电业等系统外,省、地、区所属单位职工都可参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执行所在地的统一政策和标准,享受所在地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松岭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纳年工资总额的2%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45周岁以下职工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职工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划入个人账户);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费,个人账户由统筹资金中退休金额的3%计入。职工就医所需的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超出部分费用自付。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规定范围的费用、住院费用、转院费用及慢性病超30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按年度计算)一次性住院超400元以上部分,二次住院超300元以上部分,三次住院超200元以上部分,最高支付限额2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10000元以内个人承担35%,10000~20000元个人承担30%;退休职工10000元以内个人承担30%,10000~20000元个人承担2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不在统筹基金中支付,财政单独列支。
  2003~2005年,建立大病救助医疗基金,开展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实行地级统筹,实现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在内的“五险合一”。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计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保证参保职工发生大额医疗费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三、失业保险

  1991年,区(局)按照《黑龙江省待业保险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1992年,开展待业保险工作,缴费标准为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个人每月缴纳1元,年缴费12元。
  1998年10月,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个人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
  2000年,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05年,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54家,参保人数603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