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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登记

第三节 婚姻登记


  1965年,婚姻登记工作由民政科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依据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68年1月~1973年末,婚姻登记工作由基层民政管理。
  1974年1月~1976年末,婚姻登记工作由区民政科统一办理。
  1977年,婚姻登记工作交由基层民政负责办理。
  1980年,民政部门联合有关单位,利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对专、兼职民政工作人员进行“两法”的学习和培训,增强理解和执法的能力。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施行。
  1989年,全区下设5个婚姻登记站,全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420对,离婚登记30对。
  1995年,基层5个婚姻登记站取消,婚姻登记工作由民政局统一管理。从12月15日实行婚检。全年依法办理婚检361对,受理离婚登记申请70件,准予离婚51对。
  2000年,依法办理婚检316对,受理离婚登记申请58件,准予离婚46对。
  2005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57对,受理离婚登记申请82件,准予离婚66对。

1970~2005年松岭区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 表19-21

单位:对

年度

结婚

离婚

年度

结婚

离婚

1970~1988

4337

368

1997

384

53

1989

420

30

1998

362

53

1990

1999

345

36

1991

412

108

2000

316

46

1992

439

41

2001

249

67

1993

472

29

2002

196

62

1994

418

24

2003

208

36

1995

361

51

2004

232

58

1996

490

47

2005

157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