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优抚安置
第七节 优抚安置
一、优待抚恤
1966年,大批转业军人参加大兴安岭开发建设,松岭林业公司开展优抚安置工作。对军烈属、复转退伍军人、退役义务兵中生活困难者发放生活救济费,对革命伤残军人定期发放抚恤金。同年,全区有烈属4户,享受待遇4户3人,残疾军人7人,优抚款2600元。
1967年,全区有烈属5户,享受待遇5户4人,残疾军人7人,优抚款2701元。
1968年,全区有烈属5户,享受待遇5户4人;军属180户;残疾军人10人,其中,在职6人,在乡4人。全年优待军、烈属7户8人,优抚款2800元。
1969年,全区有烈属6户,享受待遇5户6人;军属180户;残疾军人10人,其中,在职6人,在乡4人。全年优待军、烈属7户9人,优抚款2701元
1970年,全区有烈属6户,享受待遇5户6人;军属182户;残疾军人11人,其中,在职7人,在乡4人。全年优待军、烈属8户10人,优抚款2790元。
1971年,全区有烈属6户,享受待遇5户6人;军属188户;残疾军人11人,其中,在职7人,在乡4人。全年优待军、烈属8户10人,优抚款2801元。
1972年,全区有烈属6户,享受待遇4户4人;军属190户;残疾军人12人,其中,在职8人,在乡4人。全年优待军、烈属10户12人,优抚款2898万元。
1973年,全区有烈属6户,享受待遇4户4人;军属190户;残疾军人12人,其中,在职8人,在乡4人。全年优待军、烈属10户12人,优抚款2898元。
1974年,全区有烈属7户,享受待遇4户4人;军属192户;残疾军人12人,其中,在职8人,在乡4人。全年优待军、烈属10户12人,优抚款2898元。
1975年,全区有烈属7户,享受待遇4户4人;军属194户;残疾军人13人,其中,在职9人,在乡4人。全年优待军、烈属11户12人,优抚款2990元。
1976~1990年,松岭区优抚救济153户次,203人次,金额135532.94元。
1991年,全区有烈属10户,军属320人,伤残军人15人,在乡复员军人9人,复员转业军人656人,全年用于拥军优属款2.57万元,其中,享受定期补助的烈属有4户,4人,伤残军人2人,定期优抚款为0.99万元。
1992年,全区有烈属10户,军属250户,伤残军人14人,在乡复员军人2人,用于拥军优属款3.8万元,其中,享受定期补贴烈属4人,在乡伤残军人2人,优抚款0.79万元。
1995年,全区优抚对象36人,优抚金额4.72万元。
1996年,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各镇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家属每人每月发放7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发放70元。全年发放优抚金1.7万元,其中临时困难补助0.57万元。
1997年,全区有伤残军人12人,在乡复员军人9人,烈属9户,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户。全区优待对象13人,优待金额0.85万元,其中临时困补700元,3人次。
1998年,全区有伤残军人12人,在乡复员军人9人,烈属9户,其中,2户享受定补,月标准128.5元,年金额1542元。因公牺牲家属1户,军属140户。
1999年,全区有伤残军人13人,在乡复员军人9人,烈属9人。伤残军人按伤残等级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金总计3520元。
2001年,革命伤残人员抚恤补助变为定期补助。
2003~2005年,根据黑龙江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各镇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每人每月发放255元,因公牺牲家属每人每月发放25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发放245元,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发放194.85元。
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64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0人,安置10人。
1965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1人,安置11人。
1966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280人,安置280人。
1967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4人,安置4人。
1968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4人,安置14人。
1969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675人,安置675人。
1973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8人,安置8人。
1975年,松岭区安置复员军人工作,无特殊情况一律优先安置工作。对结婚无房的退伍军人,由单位安排公房;对残疾退伍军人,在分工上给予照顾,安排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1978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21人,安置21人。
1979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8人,安置18人。
1980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61人,安置61人。
1981年,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当年退伍,当年安置。接收复员退伍军人56人,安置56人。
1986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68人,安置68人。
1987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48人,安置48人。
1984~1987年,复员退伍军人大部分配到区工程处、车队、医药卫生、保险公司、工商银行等单位。
1989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57人,安置57人。
1991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80人,安置80人。
1992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31人,安置31人。
1993年7月,落实《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实行退伍军人劳动合同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38人,安置138人。
1994~2005年,接收、培训、安置583人。按照本人自愿、单位需要、照顾专长和双方满意的原则,退伍军人安置率100%。退伍义务兵执行接收企业单位用工制度,进行系统的岗前基本技能培训,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培训后分配不同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