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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岭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办法(试行)

松岭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办法(试行)


1997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木材生产、运输、加工销售秩序,充分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加强资源林政管理,保护培育和扩大森林资源,确保“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顺利执行,实现林业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根据《森林法》以及林业部、省、地林业政策法规,结合松岭林业局具体情况制定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伐区管理办法

  (一)森林调查设计管理

  1.伐区定点
  由基层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踏查定点,经局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基层生产管理部门向局资源科提报伐区调查设计申请。
  2.伐区调查
  资源科依据经营方案和林管局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向森调队下达森调任务书,森调队接到森调任务书后,按照《东北内蒙古国有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林管局颁发的《大兴安岭天然幼中林抚育技术规程》和《人工更新造林规程》要求进行调查设计。
  3.森林调查设计文件的审报
  森调部门完成森调任务后,将调查设计文件及时报送局资源科,由资源科对其森调资料进行审核报批并依据上级规定,对其森调工作量的5%~10%进行质量抽查。

  (二)伐区拨交验收管理

  1.生产单位依据生产计划和森调伐区布局,按季度向局资源科提报拨交申请。局资源科依据林管局资源处批复的调查设计文件和生产单位的拨交申请,申请伐区采伐许可证。
  2.局资源科本着拨一号、采一号、清一号、验一号、再拨一号的原则,向生产单位拨交伐区,发给伐区采伐作业许可证和调查设计文件。
  3.各生产单位必须凭采伐作业许可证,按森调设计文件规定的采伐面积、采伐方式、采伐蓄积和清林方式进行生产。不准超界采伐、超强度、超量采伐,无证作业者将被视为滥伐和盗伐,依据《森林法》和“两高”文件规定,追究其责任者经济或刑事责任。
  4.伐区作业结束,基层生产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向局资源科提出验收申请,资源科验收队依据有关规定,逐块进行验收,合格后发放验收合格证。不提出验收申请,不予验收。
  5.伐区作业质量,实行抵押金制度,当月拨交当月验收,合格的伐区,以资源科验收合格证作为支付工资依据。对拨交后需两个月以上时间方能完成作业全过程的伐区,工资总额的30%作为抵押金,验收合格后,凭资源科验收合格证支付抵押金,伐区作业不合格又无法整改的,其经济处罚,在抵押金中扣留,多退少补。

第三章 木材运输管理

  (一)木材运输实行凭证运输制度,资源科凭经销部门的装车通知单发放木材运输证,一车一证。
  (二)局内运输木材,必须持局木材调拨令到资源科办理木材运输证明。
  (三)职工所需自用材、烧材持单位介绍信到资源科办理民需用材手续。
  (四)培植业用材,由有关部门指定场地,到资源科交纳林木补偿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木材加厂工点及个体家具店使用木材管理

  (一)木材加工厂点,必须具备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林资字〔1989〕222号文件规定的五条标准,本着优先发展木材精、深、细加工的原则,向上级资源林政管理部门申领,核发全省统一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二)木材加工厂点的木材来源
  1.必须严格按照局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进材,严禁加工厂点以各种名义上山自采、自用和私自收购木材,不准以各种理由为个人贮存或加工木材,加工原料必须以“三剩”为主,禁止私自以优充次,未经批准,不准加工大径优质原木,否则一经发现,除没收木材外,并按《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控制办理一次性销售审批手续,实属不能上锯加工的木材,各加工厂点提出申请,经林政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签订后方可办理一次性销售手续。
  3.坚持木材经营加工厂点的年审换证制度,每年由资源科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加工厂点的木材来源、加工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对木材来源清楚合法经营者按时年审换照,对违法经营的加工厂点予以整顿或查封直至取缔。
  4.以木材为原料个体经营的家具、烧炭算多种经营活动,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到局资源科办理木材使用许可证,凭证提供所需木材,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五章 烧材管理

  (一)生产生活的烧材,不论单位和居民一律以没有利用价值的站杆、腐朽木材、造材剩余物做烧材原料。
  (二)严禁单位和个人在护岸林、幼林、特种用途林等林分内砍运烧材。
  (三)各山上作业组、筑路架线等施工单位,严禁用好材、路影材做烧材。
  (四)凡违反烧材规定标准,拉好材做烧材,除没收其木材外并按《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六章 林地管理

  (一)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是发展森林资源的基础,要切实加强保护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随意占用破坏。
  (二)因生产需要,必须伐除林木或占用林地时,应履行下列程序,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
  1.使用林地申请报告。
  2.局资源科批准文件及项目资料。
  3.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使用范围的说明及有关材料。
  4.提供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占用费的证明材料或协议书。
  5.办理权限。30亩以下由局资源科审批发证;30亩以上由资源科逐级审批,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筑路、架线等征占用项目,免交林地占用费、林木补偿费,砍伐下来的木材一律就近交到贮木场。
  (四)严禁在特用林、母树林内从事施工等活动,严禁河两岸150米以内、铁路两侧100米内,公路两侧50米内搞其他工程设施和毁林开荒。
  (五)对不按照规定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手续的,私自占用林地,除依法收回所占用林地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七章 野生动植物管理

  (一)林业经营单位对辖区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菌类资源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加强保护管理,实行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促进繁衍发展,防止过量消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乱捕滥猎和乱采滥挖。
  (二)采药要按照保护、培育、利用并举的方针,特别是对稀有珍贵的野生经济植物要认真保护,积极培育,合理利用,如苁蓉、黄芪等要按计划控制采集。
  (三)要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贯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珍贵稀有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对象,严禁猎取国家一、二类动物,猎取一类动物由林业部批准,猎取二类动物需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入山狩猎经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带《入山证》《狩猎证》《持枪证》,按批准动物种类、数量与指定猎区狩猎,否则视情节轻重追查处理。
  (四)到山场放蜂,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单位介绍信,并应具备有关部门检疫证明,经资源科批准,方可入山。

第八章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一)林业局森林资源档案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建档,即林业局建到林场,林场建到小班。
  (二)森林资源档案以二类调查结果为依据,根据主伐、抚育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验收证和造林合格证,填入小班卡,汇总消长变化。
  (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应在每年12月末前修正完毕,按林班统计汇总,务于1月份以前将森林统计年报上报林业局资源科。

第九章 木材检查站管理

  (一)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对木材运输实行监督检查。
  (二)各木材检查站统一归属各级资源林政部门直接领导。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熟悉业务知识,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省级木材检查站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统一服装,统一标示,持证上岗,文明执法。按照法律程序履行职责。
  (四)木材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林业行政处罚管理

  (一)依据《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对林权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一切林业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二)认真贯彻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不得超越权限,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十一章 森林资源监督

  (一)林业局派驻各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站受局森林资源监督办公室的领导,代表林业局行使行政监督职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
  (二)森林资源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对所驻林场的森林资源和林场管理及有关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2.监督驻在各林场执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并负责提出执行情况的报告。
  3.承担派出单位确定的以及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职责。
  4.按月份和年度向派出单位和驻在单位提交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二章 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一)实行林业局(县、区)长、林场(乡、营林队)长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以森林资源消长作为考核其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森林经营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林业长远规划,结合森林经营利用与资源消长状况,提出任期内资源消长目标,与其上级签订责任书。
  (三)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年度和任期末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森林面积、蓄积消长,并分解为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止乱砍滥伐,防止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完成营林任务等情况。

第十三章 奖惩

  (一)凡贯彻执行《森林法》和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凡违反《森林法》和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绝、妨碍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监督、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资源林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