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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支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十项新规定

  1985年2月29日省财政厅发出通知,决定在财政税收政策上实行支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十项新规定。
    (一)从今年起,将列入我省“七五”计划重点改造的大型骨干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基本折旧率提高1%左右。
    (二)对企业一般检测设备的购置费,在五万元以下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可分别在一年或分年摊入成本。
    (三)对放开经营的小型工业企业,在按规定交纳所得税的前提下,提取奖金可比照集体企业办法进入成本,腾出的资金搞技术改造。
    (四)从今起,国家返回我省集中上交的30%和原来省里集中的20%折旧基金,省里不再集中,由各地市(财政、经委)和省直主管部门自行集中,并全部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列入“七五”重点技术改造企业上交的折旧,要全部返回本企业。
    (五)对企业超产允许自销的产品,征收所得税后免征调节税。
    (六)对列入我省“七五”计划重点改造的个别大型骨干企业,如资金严重不足,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在核批企业利改税基数时,可在核定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时给予照顾或减收一部分调节税。
    (七)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品、优质名牌产品项目、节能项目和社会效益大而企业本身效益差的项目,以及“少、边、穷”市县的部分技改项目,又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由省财政厅给予部分贴息或全部贴息的优惠照顾。由省财政厅、计经委、银行联合下达。
    (八)企业全部用自有资金搞技术改造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投产后第一年新增利润(包括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全部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技术进步。
    (九)对企业与其它省市及省内企业搞合营的项目(不包括省市财政投资合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可免交调节税和承包费,留给企业做为技术进步资金。
    (十)从今年起,省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由过去无偿投放改为有偿无息,滚动使用,以不断壮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的后续财力,促进提高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