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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价案例

  △塔河林业局变相提高木材价格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胶合板材、车辆材、造船材均按一般用材同树种、同规格、同等级加价百分之十,如上述材种混发,则不得加价。”塔河林业局违反此规定,1984年至1985年9月,混合销售车、船材与一般材10,259立方米,擅自加价,违价金额达15.4万元。还在发运木材时,违反所用铁线按实际用量收费的规定,超出实际用量的两倍多收费,其多收金额6.06万元。
    对该局变相提高木材价格、多收费用的严重违价问题,大兴安岭地区物价局全部没收其违价收入,并处以罚款。
    △省机械工业厅服务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省机械工业厅供销处综合服务公司,在1984年8月至1985年10月间,对经营的国家调拨和调剂协作的平价物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分品种和时间,一律按实际进货总额加6.6%的管理费和银行贷款利息,使金属材料的收费标准提高2.9%,机电产品提高3.6%,共计多收275,313.06元。
    此外,省物价局、物资局文件规定,自1984年6月1日后,哈尔滨地区进货费,普钢每吨收取27.50元,优钢每吨收取19.50元,有色金属每吨收取40元。而该公司不分品种一律按每吨36元收取,造成实际多收进货费37,633元。
    对该公司这两项重大违价问题,物价部门全部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处以5万元罚款。
    △木兰县电业局以多种手段乱涨电价
    木兰县电业局1-6月,以各种手段乱涨电价,损害了国营电业声誉,增加了人民群众负担。其主要手段如下:(1)扩大议价范围,多卖议价电。对不属于议价范围的照明用电,也加收议价电款。(2)少卖多报优价农业用电量。将优价电提价售出,每度多卖2.5分。(3)任意提高小水电电价。在小水电并入国网后,该局又在国网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再次加价8.4厘出售。(4)将国网电按地方电价售出。(5)私自提高农业优待电价、提高追补电量价格、乱加线损、扩大收费范围。通过上述手段,该局共获非收入53,560元。木兰县物价部门决定,令该局将多收的电款在10月末前退还用户,其余非法收入上缴,并对该局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