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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

  关于对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五年一月八日)
    为了更多地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加快黑龙江省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对来我省投资兴办各种企业的港澳、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客商,在税收、市场、价格、外汇和进出口管理等方面给予下列优惠待遇:
    一、保证客商投资的合法权益。凡在我省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一经批准注册,即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地位,享有经营自主权,合营各方同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二、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一律实行“八优先”:企业经营项目需要的有关资源资料优先提供;煤、电、气、油、水等能源优先供应;水、陆、空运输优先安排;邮电通讯设备优先安装和使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优先分配、供应;场地及基建施工优先安排;银行优先提供贷款;所需劳务优先选聘。对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本着上述原则,尽力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免征、减征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和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开办的合资企业,除头五年减免所得税外,还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百分之十五至三十。
    兴办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此后十年内,还可以继续减征百分之十五至三十的所得税。
    客商在农、林、渔、牧业方面,在科学研究、能源开发、交通运输方面,以及在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对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附征的地方所得税,可定期免征。
    四、从低征收工商统一税并给予免征、减征照顾。对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所纳工商统一税,其税率高于国内企业现行税率的,都以减税方式降低到国内水平;税率低于国内的则维持不变。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均免征工商统一税和关税。对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
    五、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以投资(含贷款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必要物资和用追加投资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以及外国合营者的安家物品(限合理数量),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和车船,可酌情免征或减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六、实行合理的价格政策。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价格由企业自行制定。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原则上执行国内价格,实行按质论价,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价格和各种收费标准,除了其中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金、银、铂、石油、煤炭、木材六种原料外,均执行国内价格。为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广告等收取的费用,享受我国国营企业的同等待遇。
    七、实行场地使用费(按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计收)特别优惠政策。场地使用费可采取作为我方投资的股本或由合营企业、独资企业缴纳现金等灵活多样的计收形式。对一九八七年前来我省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客商,免收三年土地使用费,减少场地开发费百分之十至三十。
    八、土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按省内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和使用年限来确定。大中城市的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低于邻近省份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一般市县的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比大中城市的收费标准相应减少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对兴办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益事业所需土地,均免收土地使用费。
    九、场地开发费(含土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费和为企业直接配套的通路、通水、通电、通煤气、通电讯、通排污管道,平整土地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大中城市的土地每平方米低于邻近省份的百分之十至四十。一般市县相应减少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场地开发费两年内付清者不计利息,两年内付清有困难的可分年缴付。分年缴付的最长时间应不超过合同期满的前两年。
    十、鼓励和支持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向国际市场销售,同时允许部分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对那些技术先进、又属于国内急需进口的短线产品,内销比例可以适当增大,有的可以以内销为主。对经营这类产品造成的外汇不平衡,由本省采取综合办法予以补偿,以保证合作者应得的外汇收益和汇出。
    十一、对华侨和港澳、台弯同胞在我省的投资者,给予特殊的优惠。允许投资者招聘在我省的亲属或亲友作为其代表或代理人。还可优先在兴办的企业中安排其亲属就业,对居住在农村的亲属允许到企业所在地落户和享受商品粮供应。
    十二、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凡属省审批权限的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投资经营项目,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并对经营企业的外籍人员在居住、旅游、休假、探亲等方面,给予方便和照顾,为客商创造良好的投资、工作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