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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关于广泛开展尊师重教活动的决议

  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5年9月7日通过了《关于广泛开展尊师重教活动的决议》。
    《决议》指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建立教师节的决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教师的亲切关怀。在第一个教师节到来之际,要在全省广泛开展尊师重教的活动。《决议》内容包括:一、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教师节的决定》以及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决议》,使全社会都懂得四化的关键在人才,人才的基础在教育,办好教育就必须尊重教师的道理,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最受人尊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在学校树立尊师爱生的校风,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二、人民教师要树立光荣感和责任感,严于律已,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完成教育改革任务,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贡献力量。三、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政治素质,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师资培训工作。四、省和市县人民政府要设“园丁奖”、“优秀教师奖”、“模范教师奖”,对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教师,经省教育委员会组织评选,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予“模范人民教师”的最高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五、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教育经费逐步有所增长,使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六、各级政府和政法部门要依法保护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检查监督本级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议》的情况,组织人民代表专题视察,听取汇报,使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尊师重教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