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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人员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科技干部局,省人事监察局于1985年8月15日,下发了《黑龙江省关于科技人员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工作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
    科技人员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是指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教育、科研、设计、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服务、编译以及类似的有报酬的智力劳动。科技人员兼职和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热情地予以支持,并为他们创造条件。科技人员凡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在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兼职和从事业余技术服务获得的报酬,不应视为“不正当收入”,凡因此而受到歧视、批判、审查等不正当待遇或错误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尽快予以纠正,并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影响,使科技人员放下包袱,大胆工作。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技术服务应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管理,在保证他们完成和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地开展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活动。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单位,可组织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或占用工作时间进行兼职活动;实行定额工作量及课题承包取消坐班制的单位,可根据科技人员的精力和能力,有计划地安排兼职活动。科技力量比较集中、工作任务暂不饱满的单位,要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到技术力量薄弱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农村、边远地区进行兼职活动。科技人员必须在保证完成本单位交付的科技任务的前提下,承担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工作。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兼职活动,要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和技术服务的可以自行安排,但需向本单位备案。在政府机关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性质的兼职活动。科技人员进行兼职活动的报酬,由聘请和应请双方,根据兼职活动已经或可能取得的效益,按多劳多得的原则共同议定。由单位组织的兼职活动。收入由单位按直接参加兼职活动的科技人员贡献大小分别给以不同的报酬。科技人员自行安排的兼职活动,完全利用业余时间又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不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劳动所得可归己;占用工作时间或在兼职活动中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议器、器材、场所和技术资料,所得收入应扣除费用消耗并向所在单位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其余收入按双方协商的比例实行分成。对到艰苦地方兼职和从外地邀请的著名科技人员兼职报酬可适当从优。个人在兼职活动中所得报酬达到规定的纳税标准时,应依法纳税。对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除按本单位工资、奖励办法领取应得份额外,不得另挂兼职之名取酬。科技人员在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工作中,要尽职尽责,精心工作。在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和成果,应同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成果同样对待。出现失误和发生事故,要实事求是地区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妥善处理。违反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确属违法的,要依法处理。科技人员在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工作中应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职业道德,信守兼职合同。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泄露国家和本单位机密,不得剽窃他人的发明创造,不得私自转让集体共同创造和属单位所有的科技成果。允许退(离)休科技人员到外单位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所得酬金不受退(离)休前工资数额的限制。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