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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加强大宗传统出口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7年12月25日,省政府就我省大宗、传统出口商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的大豆、豆类饲料(包括豆粕、豆饼、豆饼碎)、甜菜干粕、亚麻(包括亚麻絮)、薇菜干、咸蕨菜、元皮、貂皮、貉皮、各种纱、各种坯布等十一种商品,列为我省加强管理的出口商品。
    二、上述十一种商品在安排出口计划时实行“双轨制”。年初由省经贸厅组织各专业进出口公司与主管部门或供货单位衔接供销计划,本着优先满足我省出口需要的原则,签订购销合同,做为指令性计划由双方认真执行,如不履行按违约责任进行处罚。合同外的如要出口,由双方随时议定。
    三、上述十一种商品合同定购部分,凡国家有定价的产品,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国家没有定价的,只要供货单位有合理利润,就必须按计划供应外贸出口。如双方发生争议,由省物价部门仲裁解决。
    四、凡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出口专厂、专车间和基地所生产的产品,要优先保证本省出口需要。未完成出口计划而自销的,不得享受出口专厂、专车间和基地的优惠待遇。
    五、经贸部门以进养出、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安排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定购合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向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出口货源。
    六、上述十一种商品运往省外的,除大豆、豆类饲料、薇菜干、咸蕨菜,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余商品由省各主管部门签证,铁路等运输部门方能安排运输。
    七、外贸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方法,加快货款、外汇、奖金结算的时间,及时兑现鼓励出口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贸部门逾期不结算货款的要承担银行利息,以维护供货部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