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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矿产资源法》取得了新成效

  在1986年认真学习和贯彻《矿产资源法》的基础上,1987年省人大颁布了《黑龙江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省地质矿产局对全省各类矿山整顿和定点划界作出了部署;全面开展了矿产勘查和开采发证工作,现已受理三、四类勘查项目申请126份,已发证120份,占95%;受理采矿登记15份,已发证和准备发证5份;已建地、市级矿管机构9个,占应建机构的75%。已建县、市级矿管机构33个,占应建的69%;依法处理勘查和采矿纠纷8起,制定了11项矿产开发管理工作管理办法和制度。 (佟允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