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编篡部门变为实体常设机构
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1987年3月5日根据1987年2月16日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和2月28日省委第十三次常委会议决定,将省志编审委员会改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定为实体机构,按厅级事业单位管理。省直各厅局、各市县志办也做为常设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原定的临时编制改为事业编制。到年末为止,全省除新建的友谊县,编完《爱辉县志》的黑河市和绥化地区外,10个省辖市、67个县(包括县级市)、3个地区和承担《黑龙江省志》编纂任务的157个省直机关均变为常设机构,编制、经费大都得到妥善解决。全省共有专业修志人员1385名,聘请了离退休老同志1624人。在职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也纳入了出版系列。为使修志工作制度化、法规化,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准颁发了《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 (柳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