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行优惠政策
9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就认真解决西部少数民族生活贫困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这个通知包括13项内容:
1.自1987年起,对西部少数民族聚居村中的少数民族贫困户减免农业税2年,同时,免收提留款中的公积金、公益金2年。
2.自1988年起,对以牧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村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实行减半定购的政策。
3.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口粮不足问题由当地粮食部门核定补差,民政部门对其中购粮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农户给予必要的救济。
4.对西部少数民族的陈欠农业贷款,认真搞好调查,报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5.自1988年起,逐步增加对西部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化肥、农膜、柴油等平价生产资料的供应量。
6.对西部少数民族聚居村的草原管理费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全额上解、全额返回的办法,用于少数民族聚居村草原建设。
7.根据西部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实际需要,分期分批建立(装备)村级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有关部门在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提供优惠照顾。
8.把在西部少数民族聚居村行政区划内的柳条通资源承包给村经营、使用,承包合同要体现出对少数民族的优惠照顾。
9.要积极扶持西部沿江河居住的少数民族聚居村发展渔业生产;给少数民族适当颁发《捕捞渔业许可证》。
10.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帮助少数民族聚居村疏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把农副产品、畜产品的购销工作搞活。
11.各地民政部门对少数民族贫困乡、村、户发展生产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12.各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少数民族贫困村搞好科学知识普及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并尽可能减免收费或无偿服务。
13.西部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给少数民族聚居村适当增加中小学公办教师人数,使公办教师比例达到或略高于百分之五十,以提高教学质量,减轻经济负担。民族团结表彰大会
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第二次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于1988年1月7日-8日在哈尔滨市隆重召开。出席大会的有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代表50人。大会推选出18个先进集体、12名先进人物接受国务院的表彰。
鄂伦春族工作会议
5月10 -12日全省鄂伦春族工作会议在黑河市召开。会议期间,51个市县的民族工作干部交流了鄂伦春族工作情况和经验。会议对鄂伦春族地区经济结构上的新变化、精神文明建设出现的新成果予以肯定。 (廉克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