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下发关于省会外委员参加省政协和地方政协活动的意见
为了加强同省会外省政协委员的联系,改变外地省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少的状况,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省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省政协在每次召开全体会议之前,委托各市、县(区)政协组织所在地区的省政协委员,围绕大会将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在本地区进行视察。外地委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同本会一个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到市、县进行专题调查或举行的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内容和需要,吸收当地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到市、县视察工作和参加会议时,可召集当地的省政协委员进行座谈,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省政协办公厅应及时将本会的有关工作文件、学习资料等发送外地委员。
二、参加地方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各市、县(区)政协举行全体会议时,应邀请在本地区的省政协委员列席;召开常委会时,应邀请所在城市的省政协委员列席。在安排本地区政协委员参观视察时,可邀请在本地区的省政协委员参加。在举行重大纪念性活动,举办委员联谊性活动时,可邀请当地的省政协委员参加。各市、县(区)政协应按规定请所在地方的省政协委员看文件和听传达,邀请参加有关的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等。省政协外地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协安排的活动,配合地方政协做好工作,向当地政协和省政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对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由地方政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对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本会办公厅转送。市、县政协对省政协委员参加当地政协的活动应积极支持、给予方便,做好组织工作。
三、活动经费
省政协外地委员参加由省政协组织的或委托市、县政协组织的活动,第一部分所列各项,所需费用由省政协负责;参加由地方政协组织的活动,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