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加强各级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若干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加强各级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人民政协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以共产党为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化、经常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原则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应依据党的十三大精神,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维护安定团结,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生产力服务。
要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充分调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改革、开放和建设中的积极性,促进领导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纠正缺点,减少失误。
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部署和重大措施;2.重要改革方案;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财政预决算;4.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重大开发建设项目;5.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6.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和对外交往中的重要问题;7.重要的地方性法规;8.重要人事安排;9.有关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10.统一战线内部和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问题。
各级政府向人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应尽可能提前请各级政协全委会或常委会进行协商,听取意见。
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1.政协全委会、常委会、主席会议进行重大问题的协商,党、政领导同志应到会听取意见。2.政协不定期召开的专题协商会,可视内容分别由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或由有关方面负责处理协商意见并做出答复。3.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就有关问题与党委、政府的各有关职能机构进行对口协商。4.对政协委员提案、政协建议案,政协要认真做好征集、转送、催办工作,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和答复。
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程序
协商的议题由党委、政府提出,或者由政协根据委员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有关方面认真做出答复。
凡属协商的事项和座谈会的议题,均应提前告知参加协商的人员,并尽早印发有关文件、资料,以便事先酝酿,做好协商准备。为了协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有关事项,建立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应吸收党委统战部长参加。
五、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若干保证措施
1.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就全局性重大问题及时向政协委员通报情况。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资料应发送政协有关委员会,并随时沟通工作情况,支持政协开展有关的专题调查、研讨、论证和咨询服务活动。2.政协党员主席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政协负责人、有关常委、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党委有关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重要工作会议。3.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保证省、市、县(区)党外副主席阅读党内有关文件。各级政协可根据需要在指定范围内传达党内有关文件。4.政治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开诚布公。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有些问题和建议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解决或采纳的,也应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党外朋友说明。重要的协商或协商座谈会,可通过报纸或广播电视公布消息,提高会议的公开程度。
六、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1.各级党委要把政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讨论研究。要指定一位副书记负责联系政协组织,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2.各级党政机关要把进行政治协商、接受民主监督纳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3.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做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