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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实行目标责任制

  我省法院系统自1988年以来,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在原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把竞争机制引入法院各项管理工作中来,实行目标责任制,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法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的主要方法是:一是把法院当年的审判及各项工作任务确定为明确的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庭室和个人;二是确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并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可行的百分制考评办法;三是从上至下按系统进行评比,上级法院既抓机关本身,可注意抓系统,促进全面审判工作。两年多来主要的收获有五个方面:一是改变了过去靠号召、凭经验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式。在全省法院形成了以中院为枢纽,以各基层院为终端的自上而下,包括领导决策,一检查指导、信息反馈系统的目标管理体系,促进了法院管理的科学化。二是调动了干警的积极性,推动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三是促进了法院精神文明建设。各地法院都把树立优良的院风作为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实行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一体化管理。1987年度全省干警违纪案件下降44%,1988年违纪案件有所上升,但因加强廉政建设,干警拒礼却贿、拒请说情的也逐渐增加,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树立了人民法官的高大形象。四是为改革法院人事干部制度创造了条件。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法院干部管理办法,使组织部门对干部的提、降、任、免更加有数,掌握了协管干部的主动权,为实行法官法和公务员制度奠定了基础。五是促进了领导作风的转变。各级法院的领导同志不断克服官僚主义,转变作风,深入实际,从而增强了领导工作的针对性、预见性和科学性,提高了领导同志的决策水平、服务水平和领导艺术。
    在法院实行目标管理中,涌现出牡丹江市、鸡西市、绥化地区等中级法院和宁安县法院等一批先进典型。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省法院子1988年7月召开了全省法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经验交流会。最高人民法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事局都派员莅会指导,并要求全省法院把这项工作全面地卓有成效地抓上去,为加快和深化全省法院系统的改革做出贡献。 (吴忠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