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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给宁安县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授予金莹晚 “全国法院模范” 的光荣称号

  198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给我省宁安县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授予宁安县法院院长金莹晚同志“全国法院模范”的光荣称号,并委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2月20日在哈尔滨市召开隆重表彰命名大会。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顾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和省政法各部门以及牡丹江市委、宁安县委等领导同志出席了表彰命名大会。马原副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了命名决定。省委副书记周文华同志代表省委讲了话。省法院唐兰亭院长宣布了省法院“关于开展向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宁安县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模范金莹晚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号召全省各级法院和广大干警要以宁安县法院和金莹晚为榜样,把全省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工作向前推进一步。 (吴忠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