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案
1987年5月6日,地处我省的大兴安岭林管局发生了特大森林火灾,过火林面积达101万公顷,烧毁林地75万公顷,火灾夺去了211人的生命,使10 885户45 087名群众失去了家园。居民建筑、各种设备、桥涵铁路、贮存的木材、物资等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1988年6月13日至17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加格达奇区依法公开审理了在这场特大森林火灾中,被指控犯有失火罪和玩忽职守罪的10起案件的11名被告人。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分别判处2至7年有期徒刑。宣判后11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9月9日在当地公开宣布终审裁定,驳回了11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对其中1人宣告缓刑。这10个案件是:
一、汪玉峰失火案
汪玉峰,当年17岁,系大兴安岭林管局西林吉林业局古莲林场临时工。1987年5月6日下午,汪玉峰在本林场十四林班使用割灌机清林时,忽视安全,在加油后没擦拭机体上的汽油就原地启动割灌机,机器高压线产生的电火花将汽油引燃。汪又将起火的机器拖出数米远,扩大了火源,酿成了特大森林火灾。烧毁了西林吉、图强、阿木尔3个林业局局址及所属的部分林场和林地,致186人死亡,136人受伤,烧毁有林面积36万余公顷,可计算经济损失达9.0 329亿元。汪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二、李义玩忽职守案
李义,当年34岁,系西林吉林业局古蓬林场营林大队队长。李义在担任营林大队队长期间,违反漠河县政府1987年4月13日关于清理和禁止私自招用自流人员的规定,欺骗上级机关,没有清理本队的8名自流人员,又于当月22日私自招用了自流人员汪玉峰上山清林;对林场24日向其传达的使用割灌机“加油后必须擦干净,不许打吊火,必须由熟练人员操作”等三条安全规定,没有向清林人员传达贯彻。李义对汪玉峰在清林时违反规定酿成特大森林火灾、造成惨重损失负有责任,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三、王保敬失火案
王保敬,当年21岁,西林吉林业局河湾林场承包清林的农民。发生火灾的当日中午,王保敬在该林场三十八林班清林时吸烟,扔下的烟头引起森林火灾,烧及附近的10个林场,死亡4人,伤4人,烧毁有林面积33.8万多公顷,可计算经济损失达11.8亿元。王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四、李秀新失火案
李秀新,当年21岁,系漠河县兴安乡农民。1987年5月7日上午李去其兄承包的阿木尔林业局兴安林场施业区二十二林班清林,吸烟后将烟头扔到草地上引起火灾,烧毁林地616公顷,可计算经济损失达292万余元。被认定犯失火罪,判有期徒刑5年。
五、张学友玩忽职守、郭永武失火案。
张学友,当年29岁,系阿木尔林业局依西林场营林队队长。郭永武,当年20岁,与张为同一林场,系工人。张身为营林队队长,明知郭使用的割灌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而没有禁止使用,并在林场领导不同意的情况下,于1987年4月下旬,决定让没有完全掌握割灌机操作技术的郭永武单独顶岗作业,5月6日中午郭在清林时,给割灌机加油后没有擦拭外溢的汽油就启动,引燃汽油,酿成森林火灾。烧毁林地587公顷,可计算经济损失达170万余元。张因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郭因失火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六、包国荣玩忽职守案
包国荣,当年44岁,系阿木尔林业局依林林场党总支书记兼行政负责人。1987年5月6日,阿木尔和西林吉相继发生森林大火,包担任依林林场防火总带班。7日晚包违反省政府《春季护林防火命令》,擅离岗位,回家打麻将。8日凌晨1时,森林大火烧到林场场区边沿,包接到报警,只是到广播室通知职工家属到广场集合,而不去广场组织群众疏散。随即又临阵逃跑,与妻子、儿子乘汽车逃至“38”大桥处避火,火头过后包于3时30分才返林场。返回后,包不去组织扑火抢险,致使本能保住的五栋家属房又被余火烧掉,价值19.1万元。该林场在火灾中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212.1万余元。包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七、曾凡金玩忽职守案
曾凡金,当年31岁,系图强林业局育英林场副场长,育英地区护林防火分指挥部总指挥。1987年5月6日,与曾所在林场相邻的西林吉林业局管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5月7日曾凡金在本场调度室防火值班时,脱离岗位去打台球、喝酒。在育英地区烟越来越大时,曾才于19时15分通知召开工段长紧急会议,但因大火快烧到车队需抢险而未开成。20时25分,图强林业局庄学义局长赶到,曾按庄的要求指挥通知群众疏散。庄走后,曾凡金骑摩托车在街上向群众呼喊数声后,带上一名亲属向图强方向逃跑,脱离了指挥岗位。此时林场办公室、水电队、商店、学校及部分家属房尚未起火,很多群众没有疏散。由于没有了领导,处于混乱状态,烧死43人,烧伤19人,直接经济损失1625万余元。曾因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
庄学义,当年46岁,系图强林业局局长,该局森林防火总指挥。1987年5月7日20时25分左右,庄学义前往本局所辖育英林场察看火情,此时森林大火已烧到林场边沿地带,少数单位和居民的房屋已经起火,庄没有按省政府《春季护林防火命令》中“当地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人力、物力,及时扑救火灾的要求办,只让育英地区防火总指挥曾凡金找人到街上喊话,通知群众疏散,用电话向林业局党委书记通报了火情后,置育英地区群众安全于不顾,于20时40分左右乘车返回图强。在返回图途中的3.7公里处见到脱离指挥岗位向图强方向逃跑的曾凡金,庄未加制止。育英地区由于没有领导统一指挥疏散、造成重大损失。庄学义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九、秦宝山玩忽职守案
秦宝山,当年44岁,系漠河县公安局防火科副科长,县春季防火副总指挥。1987年5月7日晚6时许,当森林大火严重危及漠河县油库、物资库和商品库时(即“四库”),县公安局长李洪斌命令秦带领消防车去保卫“四库”的安全,秦没有履行消防监督及防火副总指挥的职责,没有采取应有的扑火、防火措施,特别是两次路经物资库,均未进行督促检查,明显地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致使物资库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90.9万余元。秦宝山返回县城后,没有对36居民区正在燃烧的民房采取灭火措施,也没有对威胁古满公路安全的已起火的两栋民房进行扑救,而让定位于其家住房西侧公路上的一台消防车,向其住房附近的柈子堆和木栅栏上浇水,又找来推土机将其家及相邻的两栋住宅周围的易燃物推掉,形成隔离带,这一居民区只有这三栋住宅保留下来。这种只顾自己不顾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秦因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
十、李永庆玩忽职守案
李永庆,当年37岁,系漠河县委副书记。西林吉林业局古莲林场发生森林火灾时,李永庆受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派负责指挥路北火区的扑火工作。5月7日8时许,全长3 890米的火边明火已被扑灭,火势基本被控制住。9时30分,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坐镇的副总指挥下达了立即清理火场的命令,李永庆没有及时执行这一命令,10时许,在指挥车上吃饭并睡了40分钟。由于没有及时清理火场,贻误了战机,12时许,残火复燃,三处跑火,无法控制,14时左右火势迅速蔓延,与路南火区的火先后烧进漠河县城,图强镇和劲涛镇,烧毁了4个林场和4个半贮木场,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中级法院认定李永庆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省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宣告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