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新桂等九人特大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窝藏案
罪犯胡新桂、程贯明、陈灿平均系临时住在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通东路居民许桂珍家的自流人员,胡与许姘居。1985年胡新桂与农民边长春、边长青、宿忠友和无业人员张长江、樊仁信相识,进而结成了以胡新桂、程贯明、边长春为主犯,张长江、宿忠友、陈灿平、边长青为从犯的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犯罪集团。自1985年10月至1987年2月,先后在齐齐哈尔市供电局、大民乡大民村、龙沙乡三合村等31个单位,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45台,输电线1000米,盗出钢线卖掉,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3万余元.与此同时,他们(张长江除外)还在齐齐哈尔市的昂昂溪区、铁峰区、建华区等地共同及单独盗窃作案33起(樊仁信参加盗窃18起),盗得电动机、电焊机、手推车等物品价值1.1万余元。犯罪许桂珍自1986年以来,明知胡新桂、程贯明、陈灿平等人犯有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等罪行,还为他们窝藏赃物。当公安人员去其家捕捉胡新桂时,还将胡隐藏起来,并向公安人员出伪证。在集团犯罪中胡新桂提出并参加共同破坏变压器28台,输电线1 000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88万余元;参加盗窃作案9起,所盗物品价值7 900余元。程贯明提出并参加共同破坏变压器15台,单独破坏变压器2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1万余元;参加盗窃作案7起,所盗物品价值4200余元。边长春提出并参加破坏变压器15台,输电线1 000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6万余元;参加盗窃作案8起,所盗物品价值6 200余元。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19日依法公开审理此案,认定胡新桂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认定程贯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认定边长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死刑。认定张长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宿忠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并犯盗窃罪的陈灿平、边长春被分别判处15年、12年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和2年。犯有盗窃罪的樊仁信和犯有窝藏罪的许桂珍,也分别被判处2年、1年有期徒刑。宣判后边长青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他各犯均服判。省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定罪处刑均得当。边长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于6月24日裁定驳回了边的上诉。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了张长江的死缓和胡新桂、程贯明、边长春的死刑,严惩了这个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