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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特大抢夺枪支、盗窃枪支杀人案 

  罪犯王辉,男,时年30岁,系黑龙江省城镇房屋开发公司房管员。1987年2、3月间,王辉身带手摇钻、钳子、三角刮刀等做案工具,先后窜至阿城市武装部、市政府办公室、亚沟武装部、宾县居仁乡武装部和吉林省扶余县三岔河镇武装部,以撬门压锁等方法共盗得“五四式”手枪子弹140余发,“五六式”步枪子弹60余发,1987年11月间王犯自制了一支能够发射“五六式”步枪子弹的手枪。12月22日中午11时许,王辉身带自制手枪尾随身着警服的哈市司法局干部吴振亚(49岁)。在哈市道里区共乐头道街上坡处,从吴身后对吴的头部开了一枪,将吴打死。王辉窜上前去,抢下吴佩带的“六四式”手枪和7发子弹逃走。1988年8月末的一天中午,王犯发现南岗公安分局民警王余馥(男,54岁)带有“五四式”手枪,便尾随至王的住处:南岗区比乐街118号院。9月2日早7时许,王犯身带“六四式”手枪,潜入118号院等候。约8时许,当王余馥下楼推自行车向院外走时,王辉从王余馥后面照王腹部开了一枪,又上前照倒在地上的王头部开了一枪,将王打死。随后抢走王余馥的“五四式”手枪和7发子弹。此外王辉还于1978年春和1982年2月,先后盗窃宾县广播站收录机1台和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林管局驻哈办事处日立牌彩色电视机1台,共价值4 800余元。
    1988年9月23日,王犯去其埋枪的现场察看埋藏的枪支时,被守候在那里的公安人员捕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1日公开审理该案,认定王辉犯杀人罪、抢夺枪支罪、盗窃枪支、弹药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辉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法院认为,王辉犯罪气焰十分嚣张,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故于10月3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王辉死刑。哈市中级法院子11月5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