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铁军贪污、杀人案
蒋铁军,男,时年22岁,系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安埠储蓄所储蓄员。
蒋铁军与哈尔滨广播器材厂工人李志平系黑龙江大学夜大学电子计算机专业同学。1987年11月中旬,二人合谋利用蒋犯工作单位的紫金牌微机出入程序简单的弱点,窃取该所储蓄存款。之后蒋利用职务之便,两次将储户的姓名、住址、存款数额和帐号等机密告诉李志平。李用蒋提供的情况,伪造了存折,经蒋辨认后认为符合该所微机识别储户的信号。李便于12月4日,5日、23日、24日,持假存拆,先后5次从安埠储蓄所取走现金39 490元,二人分掉。当月26日下午,因储户取款而案发,蒋犯唯恐罪行败露,于1988年1月9日将李骗至其同事闲置在道里区红霞街89号一空房内饮酒,将事先准备好的两支“速可眠”倒入李的酒中,致李昏睡。蒋犯于当日16时将李装入“君子兰”牌洗衣机的包装箱内,用三轮车运至松花江冬泳池边,将李投入江中溺死。
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日依法公开审理该案,认定蒋铁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蒋铁军不服,向省法院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认为:蒋铁军利用职务之便,与李志平共同骗取储户存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原审定诈骗罪不当。蒋杀人灭口,罪行特别严重应予严惩。故于9月16日改判蒋犯贪污罪有期徒刑15年;维持原审定蒋杀人罪判处死刑的判决。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了蒋铁军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