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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险公司推行“两包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8年,黑龙江省保险公司实行“两包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增强了基层公司的生机和活力,促进了经营管理的改善,经济效益创历史最好水平。
    保险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组织经济补偿的企业,如何发挥基层公司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社会和自身效益,这是保险深化改革需要探索的主要课题。黑龙江省保险公司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特别是1987年大兴安岭特大火灾,支付赔款1.2亿多元,使保险总储备锐减,偿付能力降低。为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偿付能力,加快保险企业化经营的步伐,经地方财政部门同意,省保险公司制定了“两包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即包利润和包费用,奖金同影响经济效益的四项指标(保险费收入、赔付率、费用率和利润包干基数)挂钩,超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分给市地公司,作为自有资金。同时,省公司核批市地公司费用率指标,包干使用,节余留用。
    “两包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初步改变了吃大锅饭的局面,充分调动了各级公司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强化了干部职工的竞争观念、核算观念、效益观念,受到基层公司的普遍欢迎。各县公司和办事处都欣然与上级公司签订了承包责任状,并依据计划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保险公司根据本地的优势确定重点,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研究防灾方案,制定狠抓管理降低赔付率的有效措施,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1988年,全省国内财产险及短期人身险保费收入27087万元,赔款支出12912万元,比上年减为11033万元,赔付率为47.7%,比上年降低63个百分点。涉外业务保费496万美元,赔款138.4万美元,赔付率为27.9%,业务费、企管费、手续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合计4 320万元,费用率为11.4%,全省共实现利润6 600万元,保险职工人均实现利润2万元,是黑龙江省保险业务恢复以来经济效益最好的一年。 (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