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实行审计工作公开制度 

  一是审计工作计划公开。各级审计机关要在年初将本年度市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重点、主要任务和经过批准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项目,在各级政府和审计工作会议确定后,通过新闻媒介或各种会议公布于众。
    二是审计的具体对象和范围公开。根据市计计划安排,对审计哪些单位、范围和内容,以及审计时间等,通过发送审计通知书或召开会议,通知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促其自查,增强自检能力。并使被审计单位群众知道,便于提供情况,配合市计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展,同时也监督审计机关做到客观公正、秉公执法。
    三是对查出违纪问题的定性公开。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违纪问题,在定性过程中,向被审计单位公开定性依据,实事求是地公开违纪内容、违纪手段和违纪性质。
    四是审计结论公开。对被审单位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时,要公开收缴款项、罚款以及追究财经违纪的责任人等处理意见,逐条逐项与被审计单位见面,对遵守财经纪律的也要作出公正的评价。
    五是审计人员公开。审计组由审计组长、主审人员和其他成员组成,实施审计时至少由两人以上进行。审计组人员的姓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等在实施审计工作之前,要向被审计单位公开,以明确审计责任,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