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审议通过工业产品质量监管条例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7月30日审议并通过了《黑龙江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8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分八章五十四条,主要内容有: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产品储运、经销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质量仲裁程序;法律责任等。《条例》的主要特点是:
一、加强了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职能和对质量管理的宏观指导。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除了具有政府机关的一般行政职责外,还要负责组织《条例》的实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处罚,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质量仲裁。
二、强调了质量管理工作要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使全省各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下形成统一整体,从而增强了全社会控制产品质量的作用。
三、《条例》不仅对质量监督工作作了规范,而且对质量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也作了规范;不仅对生产、储运、经销单位的行为作了规范和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而且对企业主管部门、各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做了规范,并对应负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不仅对质量监督管理作了实体规定,而且对质量仲裁作了程序规定。
《条例》的颁发,对发展我省工业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这个法规规定,生产企业从经营决策开始,就要有产品发展目标和产品更新计划,并且要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当中的一个标准组织产品生产,不准盲目地或无标准地生产某种产品,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必须生产合格产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第二,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和提高经济效益。产品质量低劣,是对劳动力、资金,能源、原材料的极大浪费,这个法规规定,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出厂。第三,有利于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这个法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检举揭发产品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对检举揭发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质量不合格的生产或销售单位要负责包修、包换,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第四,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在这个法规中,对产品质量检验原则、收取费用、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中的混乱问题。 (张应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