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经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
我省从1983年起在农村广泛推行承包经营合同制,这对保护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衔接,协调经济关系,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执行,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但从这几年的实践看,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方而存在许多问题,合同纠纷屡屡发生,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农村合作经济的巩固、发展,国家计划完成和干群关系融洽。针对上述问题,我省从1985年起开始进行《条例》起草工作,经过近三年的反复调查研究、修改,最后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对承包合同的订立,无效合同的确认,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承包合同的管理与纠纷调解和仲裁,以及本《条例》适用的范围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侯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