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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肥地力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黑龙江省耕地培肥规定》于1938年7月29日在全省发布实施,从而使我省耕地培肥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全省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由于原有的以生产队为单位的积肥专业队被解散,加上合作经济组织在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绝大多数没有明确规定农户对所耕种土地承担的养护义务,致使全省农村普遍出现了拚地力掠夺式经营的短期行为。农家肥积、施用数最逐年减少,农肥质量下降,耕地肥力减退,据省土肥站多点抽样测算,全省耕地有机质含量平均每年以千分之一的速度递减,全省1.3亿亩在册耕地中有85%的耕地养分消耗大于补偿,造成耕地瘦硬,产量下降。为了保持耕地永续使用,造福子孙,不断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省政府法制局和省农牧渔业厅经过近三年的调查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耕地培肥规定》。这个《规定》经省政府发布后,引起各地高度重视,很多县(市)制定了贯彻《规定》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农户既有耕种土地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养护耕地的义务,使全省耕地培肥出现了新的转机。到1988年10月底统计,全省农家肥积造数量比上年同期增长16.7%,种植绿肥和秸稞还田面积也比上年有了明显增长。 (侯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