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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批准省社会科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1988年11月19日省委批准省社科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这是一项重大改革。实行院长负责制在全国地方社科院中我省社科院是第一家。在没有先例、没有成熟经验的情况下,该院以积极慎重的态度,认真研究制定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通过建立院务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逐步完善院的民主管理,带动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如干部和科研人员的聘任制等等。通过改革,改变现行管理体制上的行政化倾向,加强学术领导,改变研究现实问题薄弱的现象,发挥为本省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作用,改变封闭状态,加强联合研究,多渠道多功能地为党政领导机关和社会服务。同时,优化了科研队伍结构,造就了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建立了合理的学科结构,提高了科研水平和科研效益。 (付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