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李学兰、王立中投机倒把、行贿案

  李学兰,女,47岁,原系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龙泰综合经理部负责人。
    王立中,男,67岁.1946年参加革命工作,原系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离休干部(正厅级)。
    1988年5月,李学兰、王立中通过大庆石油化工总厂企业管理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关文彬在该厂劳动服务一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批出苯200吨。李、王商定每吨加价400元就地转手倒卖。其中,卖给哈尔滨市化学工业供销公司苯100吨。该公司按李要求,将货款人民币20万元转付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劳动服务一公司,同时交李、王现金3.3万元。李非法获利人民币1.4万元,王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二人共同向关文彬行贿人民币1万元;李为了发运苯,向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劳动服务一公司经销科副科长王某行贿人民币1000元。
    李学兰、王立中将另100吨苯卖给哈尔滨市公滨化工商店李某,李某付李学兰、王立中现金人民币2.6万元,此款除向关文彬行贿1万元外,李学兰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元,王立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并商定待余款1.4万元给付后,二人平分。后因运输困难,苯未发出,李学兰即与其外甥董某、吉林市集体经济供销公司业务员谷某合谋,几经加价,以每吨2900元的价格将100吨苯卖给吉林市集体经济供销公司。谷某把人民币29万元汇入哈市三达塑料厂,李将货款20万元、运费3000元汇至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劳动服务一公司,帐面余款8.7万元,待苯发出后分劈,因案发未逞。
    此外,李学兰于1988年3月间,经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塑料制品厂厂长张某等人,从该厂三次批出农膜24吨零31.6公斤,就地转手加价倒卖给河南省新乡市第二轻工业局塑料尼龙批零部等单位,货款人民币173237.00元由买主支付,李非法获票外款人民币11594.98元,向张某行贿珠波牌放相机一台(价值1680元)。同年4月,李学兰经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实业开发公司经理李克祥批出高压聚乙烯18吨,就地转手加价倒卖给安达市正阳五金交电化工贸易商行,货款13.5万元由买主支付,李学兰非法获票外款人民币10764元,其中向李克祥行贿现金2000元。同年6月,李学兰经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塑料制品厂厂长彭某为其提供高、低压聚乙烯各1吨,委托祝某加价倒卖给卧里屯塑料厂,货款人民币1.5万元由买主支付,李非法获票外款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李学兰、王立中如实坦白了全部罪行,并揭发他人犯罪,退回全部赃款。1989年10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有关规定,认定李学兰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认定王立中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李 哲 侯铁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