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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成江等拐卖人口案

  臧成江,男,25岁,无职业。黄淑珍,女,28岁,无职业。臧成水,男,22岁,无职业。胡桂艳,女, 22岁,无职业。(以下除金铉国、吴延民、赵子坤外,均原系山东省平原县农民)张吉峰(原名臧成河), 男,35岁。臧淑花,女29岁。臧成海,男,36岁。张洪喜,男,32岁。张希奎,男,51岁。金铉国,男,22 岁,原系黑龙江省五常县民乐乡民安村农民。王振峰,男,27岁。吴延民,男,25岁,原系山东省武城县郝 王庄前玄村农民。彭天增,男,36岁。孙成广,男,32岁。臧学森,男,42岁。赵子坤,男,25岁,原系黑 龙江省五常县安家镇民主村农民。臧成江、黄淑珍和臧成水于1987年6月至1990年12月间,纠集组织他人进行 拐卖人口犯罪,形成犯罪集团。其间,臧成江、黄淑珍、臧成水和胡桂艳、臧淑花、金铉国等人窜至哈尔滨 火车站、哈尔滨市妇联劳务介绍所门前、黑龙江省五常县等地,以谎称雇保姆、帮助找工作等欺骗手段作案 52起,将64名妇女(其中已婚妇女6人,未婚女青年58人)拐骗至山东省平原县、武城县等地,由张吉峰、臧 成海、王振峰、张希奎、彭天增、张洪喜、吴延民、孙成广、臧学森等人联系转卖,共获赃款17.24万余元。 拐卖妇女过程中,臧成江、臧成水、张吉峰、臧成海共强奸妇女16人。臧成江还勾结赵子坤等人诈骗犯罪2起 ,诈骗金额9300元,臧成江分得4100元,赵子坤分得3900元。1991年11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臧成江犯拐卖人口罪、强奸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黄淑珍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臧成水犯拐卖人口 罪、强奸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胡桂艳犯拐卖人口 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张吉峰犯拐卖人口罪、强奸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臧淑花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臧成海 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 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认定张希奎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认定金铉国、王 振峰、吴延民犯拐卖人口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认定彭天增、孙成广、张洪喜、臧学 森犯拐卖人口罪,判处彭天增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孙成广、张洪喜各有期徒刑8年,判处 臧学森有期徒刑3年;认定赵子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希奎、金铉国、王振峰、吴延民、彭天增 、孙成广、臧学森、赵子坤服判,不上诉。臧成江、黄淑珍、臧成水、胡桂艳、张吉峰、臧淑花、臧成海、 张洪喜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12月21日驳回臧成江、黄淑珍、臧成水 、张吉峰、臧成海、张洪喜上诉,维持原审对臧成江、黄淑珍、臧成水、张吉峰、臧成海、张洪喜、张希奎 、金铉国、王振峰、吴延民、彭天增、孙成广、臧学森、赵子坤的判决;鉴于胡桂艳未起组织和策划作用及 能供认同案人和窝藏地点,臧淑花除直接拐卖5人外,只为拐卖4人提供食宿,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胡桂艳、臧 淑花的处刑部分,判处胡桂艳、臧淑花死刑,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依法核准臧成江、黄淑珍、臧成水、张吉峰死刑。臧成江、黄淑珍、臧成水、张吉峰被依法处决。(李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