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自费生实行“三限”
2003年5月9日,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自费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从2003年新学期开始,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的“自费生”严格实行“限录取分数、限招生人数、限收费标准”的“三限”政策,使高中办学与收费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通知》明确了“三限”具体内涵:限录取分数,即招收自费生要确定其最低录取分数线;限招生人数,即自费生招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人数的50%;限收费标准,即自费生每年最高收费标准为7 000元。借读生应纳入自费生范围进行管理。本通知自2003年秋季招生起执行。 (赵清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