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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救助

  2004年,黑龙江省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试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方案(试行)》、《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等法规,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将五保供养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明确规定“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l 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 200元。资金主要用于五保对象日常消费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全省五保供养对象共124 736人(已保对象106 066人、应保未保18 670人),其中集中供养26 690人,分散供养79 376人。将764所敬老院合并为73 1所,改造敬老院228所,集中供养人数增加了1 151人。加强农村特困救助制度的建设及开展农村低保制度试点。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没有建立农村低保的地方,通过建立农村特困家庭备案制度,实现了动态管理的“应救尽救”目标,并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为年人均60元、长期救助标准为年人均200元。对全省59.9万特困群众发放“农村特困救助证”,实施救助,解决口粮及修缮房屋等,保证了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为了把特困救助变成长效机制,在农村开展了低保制度试点工作,在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县(市)兰西、双城、富锦、讷河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扩大农村低保范围;在经济十强县、各市(地)所辖乡镇及有条件的县(市)参照此方案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省级财政列支预算资金1 435万,补助4个试点县(市)所需资金的50%。另有部分县(市)如绥芬河、虎林、穆棱等自筹资金开展低保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04年全省农村已有25.9万人纳入保障范围,年人均补差额不低于230元,从而使农村特困救助制度逐步向农村低保制度过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全省农村需要大病救助的9,9万人,占因病致贫人口的12%。为解决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明确规定,省、县级财政按中央补助资金的同等标准进行资金匹配;省、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按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5%的比例提取,用于农村医疗救助。选择已开展和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8个县(市)、以及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的4个县(市)作为农村医疗救助示范点,为全省在2005年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奠定了基础。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