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救灾救济

  2004年入春以来,黑龙江省各种自然灾害持续发生,波及面很广。黑河、佳木斯、牡丹江等地出现了历史上少见的春涝;绥化、黑河、伊春、佳木斯、大兴安岭等地出现了低温冷冻、风雹和病虫害;部分地区受强对流和强低压天气的影响,先后遭受了暴雨、冰雹和大风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农田大面积受灾,房屋被毁,道路桥涵受损。尤其是5-9月份,齐齐哈尔、大庆、绥化等主要产粮市一直无有效降雨,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春旱、夏旱连秋旱,造成农作物减产减收。据统计,各种灾害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497.8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120.4万公顷,农业直接经济损失91.35亿元;受灾人口1 013.4万人,因灾死亡3人,因灾伤病4.3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11.79亿元。严重的自然灾害给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许多困难,其中299.5万人冬令期间缺少口粮需政府救济,34.5万人换季存在困难,14.3万人就医困难。灾害发生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多次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核查灾情,及时下拨救灾款物,指导灾区建房,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在国家投入救灾资金1.08亿元的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投入地方自然灾害事业费2287.1万元,并积极推动“慈善超市”的建立,加强社会捐助体系建设。2004年底,全省已建“慈善超市”218个、经常性捐助站1 200个,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合计2 730万元,救助贫困群众34.6万人。针对灾区群众的实际困难,组织中省直单位开展对口支援活动,支援特重灾区款物1 693.49万元。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了缺粮需救济灾民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确保了灾区人心安定,社会稳定。2004年,省政府颁布实施《黑龙江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及分《预案》,成为全国第一家三级预案全部出台的省份。同时,通过了《黑龙江省民政厅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规程》,使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救济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救灾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救灾基础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政部为黑龙江省多灾和贫困地区配备了救灾专用车辆,改变了黑龙江省基层救灾交通工具落后的状况。 (李艳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