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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工作

  2004年10月1日国家颁布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黑龙江省民政厅结合全省优抚工作的现状,重点抓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优待政策的落实工作,全省“三属”抚恤(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月标准人均达到140元;医疗补助费在零补助条件下每年人均补助280元。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人均收入的33.3%予以兑现。义务兵优待金城镇的全部纳入财政负担,人均年标准960元;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全部列入财政转移支付,按照当地上年人均收入标准得到兑现。烈士陵园维修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省财政拨付500万元烈士陵园改造经费,保证了一些重点烈士陵园维修改造任务的顺利完成。牡丹江、哈尔滨、佳木斯、齐齐哈尔烈士陵园已成为集瞻仰、接受教育和旅游观光为一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全省省级以上烈士陵园工作会议上,有11个烈士陵园、20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在全国优抚工作会议上,黑龙江省以《深化时代主题挖掘“红色资源”努力把烈士陵园建设成为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为题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佳木斯市《不断激发新时期优抚工作的新活力》的经验在会上进行了交流。 (孙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