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做出向张晓红同志学习的决定
张晓红,男,1964年出生,大学文化,1985年在黑龙江省龙江县法院参加工作,现任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在法院工作的18年里,特别是在从事执行工作的12年时间里,经他主持执行的案件达1 500多件,执行标的额8 000多万元,多次受到省市县的表彰,被选为县、市人大代表。2001年被中共黑龙江省委授予“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并参加了省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事迹报告团,在全省巡回演讲。2002年被省高院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标兵”。2003年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2004年初被最高法院授予“中国法官十杰”、被团中央等13个部委授予“中国青年杰出卫士”荣誉称号,先后荣记二等功、一等功各一次,他的事迹曾多次在中央和省市新闻媒体上报道。省法院决定,在全省各级法院中广泛开展向张晓红同志学习的活动。学习他忠于法律、刚直不阿的高尚品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学习他牢记宗旨、公正为民的大局意识,努力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学习他甘愿清贫、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树立新时期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学习他不怕困苦、知难而上的顽强作风,不断开创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