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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 325件,免费法律服务1 256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省法律援助中心等6家单位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初步形成了—个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积极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全省市(地)、县(区)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总数达146个,有2/3的乡(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志愿者已近400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制定下发了《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关于向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缓、减、免收费的通知》等文件,对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机制等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统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标准,明确考核验收标准和具体办法。坚持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四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包括案件跟踪制、定期抽查制、派员听审制、卷宗检查制、信息反馈制等在内的法律援助案件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了法律援助工作质量。2004年,法律援助机构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达33个,占总数的23%。从全省法律援助案件审理的情况看,民事案件胜诉率达到98%以上,刑事案件的意见采纳率在50%以上,当事人满意率超过95%。 (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