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和民事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制度
根据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中,凡调解协议被生效判决变更、撤销、确认无效或被确认有效维持调解协议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发现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不规范等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改正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督促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便民利民、信息准确的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必须将辖区内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情况及工作建议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应将重大纠纷的调解结果和调解协议履行情况以及可能引起的诉讼纠纷情况,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通报。 (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