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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省内终局性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

  省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省内终局性司法鉴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省司法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省内终局性司法鉴定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司法鉴定程序负责。各专家鉴定组的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负责,鉴定委托机关和检验机构对送检材料(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省内终局性司法鉴定的各专家鉴定组成员必须在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各专家鉴定组内选用,一般司法医学鉴定由3名专家组成(2名临床医学专家,1名法医专家),复杂疑难鉴定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3名临床医学专家,2名法医专家),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组必须有5名以上鉴定人组成,并从3个医院选用,其他类别司法鉴定组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承担省内终局性司法鉴定案件的鉴定工作,鉴定过程中具有询问权、调阅检查材料权和勘察检验权;解答鉴定案件所涉及的相关鉴定过程、鉴定标准、鉴定结论及分析专业性问题,并承担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与鉴定有关的工作。组织终局性鉴定包括鉴定人到场、履行回避程序、鉴定组鉴定检验与形成鉴定结论、鉴定文书的审核与送达、补充与重新鉴定、中止鉴定和撤销鉴定、出具说明文书、司法鉴定责任等工作程序。省司法鉴定中心应建立司法鉴定信访与投诉专人负责接待制度、登记制度、会议研究和专家鉴定组解答制度,认真做好结实、疏导、宣传工作,不得推诿与拖延。来访问题与终局性鉴定结论有关,应及时与该鉴定专家组联系,由原鉴定专家组对鉴定具体问题给予鉴定委托机关和当事人当面解释与答复。 (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