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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标准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社区自治章程》、《社区管理公约》和《社区成员公约》等社区自治规章和准则。(2)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能有效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居民自治意识和自治水平不断提高。(3)社区事务公开,设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定期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事务、财务和居民群众关心的事项向社区成员公开,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并设立居务公开监督信箱或监督电话。(4)社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同时,针对社区居民不同特点,有计划、分层次组织社区居民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社区居民法律知识普及率达85%以上,重点人员(社区工作者、青少年、暂住人口、下岗职工)达90%以上。(5)加强社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在社区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交通要道设有墙报、板报或橱窗,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法制宣传。(6)广泛开展“法律进家庭”活动,及时将法律知识读物或宣传资料发放到居民手中;社区阅览室或图书室订阅法律读物,有条件的社区设立专门的法律阅览室。 (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