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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协议》

  省司法厅与北京、天津两市签订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协议》。《协议》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及北京市、天津市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本着对等协商、互利、效率的原则,以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降低异地办案成本,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宗旨。双方合作范围确定为就法援案件申请调查,贫困状况审查,立案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程序事务提供协作,并按委托互相认可对方证明材料。《协议》规定互相交流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方面的信息、数据和典型案例,为对方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条件等。根据该《协议》约定,《协议》内容条款效力适用于各自辖区的法律援助机构。 (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