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天潭大酒店火灾案

  被告人:祁胜利(19 51-),哈尔滨天潭大酒店总经理;祁胜东(1953-),哈尔滨天潭大酒店副总经理;祁艳华(1956-),女,哈尔滨天潭大酒店负责人;赵忠礼(1963-),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民主村农民;郭旭(1966-),住哈尔滨市太平区;沈洪洋(1971-),女,住哈尔滨市太平区。1999年12月18日哈尔滨天潭大酒店开业。2003年2月2日17时58分,该酒店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祁胜利担任该酒店总经理,祁胜东、祁艳华(2002年1 1月变更天潭大酒店企业负责人)担任副总经理,三被告人在经营管理该酒店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未在酒店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机械防排烟系统,在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于2002年8月9日向该酒店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拒绝改正,未消除火灾隐患,并违反有关规定严重疏于管理,在取暖煤油炉中使用溶剂油,致使2003年2月2日17时58分该酒店工作人员在取暖煤油炉未熄火的状态下加注溶剂油,引起爆燃导致火灾,造成33人死亡(经鉴定均为生前火场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伤10人,直接财产损失158 393元的特别严重后果。此次事故共支付死者一次性抚恤金2 375 382.11元,医疗费320 428.54元,公证费1.8万元,合计2 713 810.65元,其中祁艳华支付197.2万元,剩余741 810.65元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垫付。
    赵忠礼于2002年8月6日至2003年1月30日,用哈尔滨中昌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龙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每吨2 500~3 1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190#溶剂油400吨(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后加价销售。郭旭、沈洪洋于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30日在赵忠礼处购买190#溶剂油计40吨(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万元),尔后,再加价销售给哈尔滨天潭大酒店等处。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将沈洪洋捕获,郭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赵忠礼捕获。
    道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做出判决:祁胜利、祁胜东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祁艳华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赵忠礼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郭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沈洪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祁胜利、祁胜东、祁艳华共同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为天潭大酒店垫付的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741 810.65元,上述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于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