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赵洪彦,男,1944年1月18日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原系黑龙江省人事厅厅长、党组书记。牡丹江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洪彦自1995年12月至2000年2月,在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地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6笔,合计人民币58万元。赵洪彦自2000年2月至2002年8月在担任黑龙江省人事厅厅长期间,其下属的黑龙江省军转干部房屋开发公司经理贾胜平(另案处理)为拉近与赵洪彦的关系并得到其关照,先后五次送给被告人赵洪彦人民币19万元及1万美元。赵洪彦收受贾胜平贿赂后,于2001年在黑龙江省军转干部房屋开发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土地纠纷时,亲自出面斡旋,为黑龙江省军转干部房屋开发公司争得了土地使用权。后于2002年4月在黑龙江省军转干部房屋开发公司体制改革中又将中层干部的使用权下放给了该公司。赵洪彦在案发时被侦查机关冻结、扣押的存款及现金共计人民币7 051 529元,除去其中家庭成员工资、奖金收入、正常支出和开销部分,尚有2 983 467元赵洪彦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此款明显超过赵洪彦及其家人的合法收入。案发后,检察机关已收缴人民币199 552元。冻结储蓄存款人民币1 363 102元、美元25 250元。另有现金人民币124万元、美元1万元在案发前被赵洪彦之女赵炜波带走(赵炜波现下落不明),检察机关现正在追缴中。牡丹江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洪彦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赵对2 983 467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赵洪彦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应对其数罪并罚。故依法判决:1.被告人赵洪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