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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和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

  2004年,全省各级劳动保障信访仲裁部门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8.3万件次,比上年增加了9.8%;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 871件,近94%的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得以审结。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受理各类侵权举报案1.12万件,立案4 107件,已结案4 085件,结案率达99.5%。为17.5万名农民工追讨工资3.83亿元,完成全部清欠任务的99.3%,是前三年清欠总额的2.88倍。全年主动监察各类用人单位4.42万户。有效预防、妥善处理了各类侵害劳动者权益事件,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1)继续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意见》和《关于妥善处理并轨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处理好企业改制和实施并轨工作中的劳动关系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重新规范了劳动合同文本,单独制定了适于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全面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全省已有504.5万名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率已达95.2%;有12 341户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2)推进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及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下发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全省已有315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比上年增加了57%。调整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月增加29元,比1999年的标准提高了11%。全省已有6 245户企业实行了岗位工资制,比上年增加了8.7%,316户企业实行了经营者年薪制,并在10户企业进行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改革试点。(3)发挥劳动保障信访仲裁作用,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体系建设,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将劳动仲裁员试点从鸡西、哈尔滨两市扩大到双鸭山、七台河和大庆等市。同时,按国家要求,对全省3 000余名劳动仲裁员进行了业务轮训,有510人获得了专兼职仲裁员证书。(4)利用劳动保障监察手段,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全省在农民工维权方面已形成了联合互动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建筑、工商、公安、安检、工会等部门以及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在各自职责内开展维权工作,效果显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把农民工维权列为常规性工作,在全省配备了960余名监察员,重点受理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案件。依法维权的常效机制已初步建成。10月1日正式实施的《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是全国第一部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颁布实施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政府规章,为农民工维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克服了人手少、条件差、难度大等实际困难,排除干扰,为农民工追讨打工钱3.83亿元,一年清欠的数额相当于前三年总和的近3倍。通过劳动保障年检等手段,共督促1 841户用人单位进行了社保登记,涉及劳动者7.7万;督促5 160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1.72亿元,涉及劳动者32.2万;取缔非法职业中介222户;清退童工62人,抵押金276.1万元;补签劳动合同43.2万份。(5)配合有关部门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加强了对和平机械厂、松江电机厂等近30户省属(或行业所属)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省煤机公司、龙涤集团等22户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了审核。由于政策把握准确,保证了改制工作的平稳推进,得到了广大企业职工的理解和支持。2004年初,省劳动保障厅向省政府提出了《关于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过程中困难企业认定问题的意见》,并选派人员会同人事厅等部门赴外省调研.参与起草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提高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养老待遇水平,建立起了解决此类问题的长效机制。在具体工作的落实过程中,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的核实工资补贴和生活补助金标准、提前退休的审批、对拖欠工资30%部分的核实以及财务统计、综合协调等基础性工作也都按时完成。 (焦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