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该《办法》规定了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管理形式,规范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行为,对居民二次加压供水、电子门维修、电梯服务等收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办法》倡导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禁止价格欺诈,维护业主权益。此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实施。 (王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