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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出台

  《条例》规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对诉讼、行政执法(执纪)、仲裁、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进行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或者价格评估行为均由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条例》还对价格鉴证机构的资质、鉴证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陈 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