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试点
本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1.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根据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拟选择经营基础好、管理能力强的9家县级联社在2005年组建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同时成立l家农村合作银行,其余69家县级联社仍保留两级法人体制,通过加强管理、改善经营,逐步组建统一法人社或农村合作银行。2.改革管理体制,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要求,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落实监督管理的责任。省政府通过组建省联社并授权其对基层信用社进行管理,省联社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2004年12月,省联社组建方案获得省政府批准(黑政函[2004]138号),并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了省联社筹备工作组,全面接手了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经营等项工作。同时,继续保留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黑河市、绥化市联社,在鹤岗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鸡西市、大兴安岭地区设立省联社非法人派出机构,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履行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责。3.国家政策扶持。一是拨补保值补贴利息。对1994-1997年间全省亏损的农村信用社实际支付的保值储蓄贴补息2.88亿元,由中央财政予以拨补。二是税收优惠。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对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三是资金扶持。截至2002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额为107.68亿元,按国家扶持政策测算可获得资金支持53.84亿元。全省78家(另有1家县级联社资能抵债,不享受资金扶持政策)县级联社全部选择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可置换不良贷款44.53亿元,置换亏损挂账9.31亿元。自2004年10月,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局面良好,进展平稳,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清产核资工作如期完成;增资扩股全面告捷;省联社筹建方案获银监会批准,各项开业准备工作有序展开;央行专项票据认购工作准备就绪;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的相关制度建设全面启动。这些为2005年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徐景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