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2004年4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制订的《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工作方案》,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认真执行。督导评估的目的:促进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1)领导职责;(2)教育改革与发展;(3)经费投入与管理;(4)办学条件;(5)教师队伍建设;(6)教育管理。督导评估的范围:全省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企业办学单位,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督导评估的程序:(1)县级自评;(2)市(地)级复查;(3)省级督导评估;(4)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的方法:通过听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核实有关数据和账目,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深入部分乡镇和各级各类学校实际调查,汇总认定有关信息,研商评估意见,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评估意见,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凡被评为优秀的县(市、区),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仍然不合格的,取消“两基”达标称号,并责成其重新申报“两基”验收。参加“双高”普九验收的县(市、区),经评估达到“双高”普九标准的,省人民政府授予“双高”普九县(市、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单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