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2004年,省政府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作为全省税费改革的三大重点任务之一。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意见》,规定:“中小学教师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勤人员男满52周岁、女满47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8年以上人员,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也可提前离岗休养。”从年初开始至8月末,富锦、双城、讷河、兰西4个县(市)进行了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聘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完善考核办法等方面取得了成功经验。7月,各地、市(县)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相继成立了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制定的中小学人员分流意见安排,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当把握分流的年龄、工龄标准,既分流安置了超编人员,又把符合分流条件但还是学校业务骨干的教职工留下来,保证这部分骨干教师能够继续从事教学第一线工作。截至2004年末,全省90%的县(市)已把编制核定到校;有18个市县完成了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占全省中小学校的22.5%。有53个县(市)中小学校长的管理权限归口到教育行政部门,占全省79%;有63个县(市)理顺了教师管理体制,占全省95%;有53个县(市)撤销了乡镇教育办,占全省79%。 (单雪丽)